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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范文精选

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范文第1篇

(一)定义。1985年:“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加强财政财务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经济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部门(行业)、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1989年:“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1995年:”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2003年:”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日标。“

(二)内部审计的领域。1985年:“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事业组织应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1989年:“政府部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内部审计制度”。1995年:“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2003年:“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与审计机关的关系。1985年:“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受同级国家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1989年:“审计署负责指导全国的内部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指导本地区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机关驻政府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直属单位和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1995年:“审计署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的内部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机关驻部门派出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和指导、监督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2003年:“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内部审计协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内部审计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实施审计。”

(四)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1985年:“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收支计划、经费预算、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会计报表、决算的真实、正确、合规、合法,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办理本单位领导、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的审计。”1989年: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国家和单位资金的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所在单位领导人交办的和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1995年: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经济效益;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其他审计事项。2003年: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其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二、我国内部审计的建立及发展

1983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成立前夕,国务院转发了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提出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问题。文件指出:建立和健全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是搞好国家审计监督的基础。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我国的部门和单位开始边组建、边开展内部审计活动。1983年9月,中国石化总公司率先成立审计部,开展了内部审计监督活动。1985年8月,国务院《内部审计暂行规定》,为内部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内部审计暂行规定》要求政府部门和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1985年12月5日,审计署颁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审计署成立后第一个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文件,对我国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了规范;1989年12月5日审计署重新颁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废止1985年的规定,此次规定是对1985年规定的查缺补漏;1995年7月14日,审计长郭振乾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取代1989年的规定,这次规定较之以前有了较大的改变,目前我国的内部审计工作大多都是按照此进行的;2003年3月4日,审计长李金华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4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要求自2003年5月1日实行新规定,此次规定是在总结1995年规定的经验教训基础上,适应新的形势需要而制定的,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是我国内部审计未来发展的蓝图。

三、比较后的结论

以四次规定颁布的时间作为划分的界限,可以把我国内部审计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次和第二次的规定变化并不大,本质上并没有区别,这两次可以作为一个阶段-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初期;目前,我国的内部审计大多按照第三次颁布的规定进行,可以说是它造就了我国内部审计的现状;而第四次即2003年颁布的规定对我国内部审计未来的发展做出了规划和展望,是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方向。从上述四个规定的比较中,不难看出我国的内部审计发展的与时俱进,随着时代的发展,内部审计出消极防弊转向积极兴利再到价值增值。

(一)内部审计的昨天(1995年以前)

我国内部审计的过去侧重于包括揭露错误和舞弊行为在内的财务会计事项的审计,属于消极的防弊功能。我国的内部审计的产生建立不同于西方国家,并非起源于内部受托责任,而是强制性建立,是国家审计的有利补充,它从属于国家审计,是国家审计职能的延伸。国家审计是对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财政收支及公共资金的收支、运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更侧重于错误舞弊行为的揭露以及法律法规的遵循审查。因而,此时我国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控制,对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即通过稽核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内部控制效果,履行监督职能,维护本部门、本单位的合法经济效益,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另外,内部审计也开展经济效益审计,但这种经济效益审计更注重的减少损失浪费,防止国有财产流失,而非促进企业管理。总之,在此阶段内部审计作为国家审计的辅助力量发挥了巨大作用,协助国家审计进行审计监督,为维护财经法纪、减少损失浪费、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立下了汗马功劳。

(二)内部审计的今天(1995年-2003年)

我国内部审计的今天可是说是一个过渡阶段,由消极防弊向积极兴利发展。随着时代的变迁,政治、经济环境的改变,内部审计己由财务审计逐步扩展为包括财务事项和非财务事项在内的业务审计,内部审计除了具有传统的防弊功能外,更具有积极的兴利功能。在此阶段,我国的内部审计虽然还是国家审计的从属,但这种从属关系正在变淡。在1995年规定中,我国法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仍是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大中型国有企业等国有单位,但此次规定中,增加丁一条:“第十七条非国有经济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虽然只有区区的几十个字,但其意义非同小可,这说明当时非国有经济组织也开始注重进行内部审计,内部审计作为国家审计的辅助力量的职能在退化,内部审计正逐渐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内部审计-对单位内部的活动进行监督审计并提出建议。相应,内部审计的职责也扩大,不再局限于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的审计监督,而是变成对整个部门、单位的经济效益、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注重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这标志着我国内部审计由消极防弊走向积极兴利。

(三)内部审计的明天(2003年以后)

内部审计范文第2篇

一、公司内部审计体制及内部审计制度建设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体制。在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唯有审计部隶属于董事会。审计部作为董事会的下设机构,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可以接受总经理的授权办理专项审计事项。

除了公司总部设审计部外,另有7家子公司设有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两级审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工作分工:公司审计部负责审计公司总部和各子公司;子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审计本公司和下属三级经营机构。此外,公司审计部对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在内部审计制度建设方面,首先,我们依据《审计法》和公司章程制定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明确了公司审计部的基本职责是对董事会经营管理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其次,我们结合控股公司的管理特点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专项审计制度和审计意见落实制度等工作制度。

二、内部审计在管理中的使命

在多年的内部审计实践中我们体会到:随着公司内部改革和管理创新工作的深入以及内部审计作用的日益显现,公司决策层对内部审计的要求正在从传统的“纠错防弊”向整体上促进公司提高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方面转变。面对新的形势,内部审计部门必须突破传统的职能定位和工作思路,重新审视自己在公司管理中的地位及所肩负的使命,在实践中勇于探索内部审计使命的实现途径,才能为公司决策层服好务,为公司价值的增值发挥更大作用。

与其他公司不同的是,通用技术公司是在没有核心企业的情况下,由6家具有近50年经营历史的大型外经贸企业强强联合,组建起来的企业集团。这就先天性地决定了公司在管理上必须大胆创新。

首先,公司依据自身特点,在决策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确立了董事会主导型的法人治理结构,即董事会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居主导地位,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集中在董事会。其次,公司在内部管理方面

实行“五个统一”(即经营计划与经营决策的统一、人事管理与人事制度的统一、财务管理与财务制度的统一、分配原则与分配政策的统一、内部机制和规章制度的统一),同时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和财务负责人的逐级委派制度等。

第三,公司在实践中逐步理顺与各子公司的关系,明确提出公司总部在管理上要实现“四个转变”,即从常规的一般管理向战略管理转变、从通常意义的业务管理向资产管理转变、从关注常规的商品经营向更加注重资本经营转变、从对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

第四,在内部审计方面,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体制,明确审计部的基本职责是对董事会经营管理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供组织上的保障,扩大了内部审计不受限制的范围。具体地说:审计部要围绕董事会经营管理决策的执行对公司各个层面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并且在履行审计职责的过程中将不会受到来自任何个人和单位的干扰。

内部审计人员在公司的管理创新过程中,深切地感受到巨大的责任和压力,对自身所肩负的使命也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我们认为,要使公司一切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处于有效的监控状态,仅仅依靠审计部门的“事必躬亲”是不现实的,必须依靠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而内部审计在管理中的使命正是保障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和有效,这也是内部审计的再控制特点所决定的。

我们知道,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控制活动相比,内部审计的最大特点是不参与具体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内部审计对经营管理活动所实施的监控,决不是对其它控制活动的简单重复,而恰恰是对其它控制活动的再控制,否则,内部审计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另外,从内部审计实施监控的技术方法看,内部审计如何才能实现对经营管理活动的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呢?仅仅依靠增强审计力量显然是不够的,更应立足于调动和促进其它控制活动的作用。即对其它控制职能实施再控制,通过其他控制职能的充分发挥,来实现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控制。

如果把公司的内部控制比喻成一张打鱼的网,那么内部审计就是网结,处在“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位置。内部审计的使命就是保证整张网完好无缺井有效发挥捕鱼功能。而对内部控制的系统评审则是内部审计完成其使命的有效途径。

三、内部控制评审的实践与展望

公司成立以来,我们围绕公司不同阶段的管理重点,本着“先易后难、先简单后复杂”的指导思想,分三个阶段逐步拓展内部控制评审工作。

(一)公司内部审计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公司成立两年内):以财务收支审计为主,侧重于合规性的检查和内部会计控制的评审。这一阶段,正是公司成立之初,各子公司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个别子公司的管理基础工作比较差,对公司“五统一”尤其是财务制度统一的执行情况很不平衡。为此,我们把审计工作的重点放在财务收支活动方面。第二阶段(现在):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主,在关注财务收支合规性检查的同时,加强对业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评审。这一阶段,公司基本完成了财务工作的整顿,建立健全了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加强了对子公司经营者的责任约束和业务风险管理。为此,我们把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主要审计形式,审计范围由财务收支延伸到经营领域。

第三阶段(将来):以保障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为目标,通过对内部控制的系统评价,追求内部审计的管理价值。这一阶段,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是对内部控制进行系统性评审,而不仅仅是局部的评审。

(二)内部控制评审的实践

1、作为内部审计,由于我们对公司内部情况比较了解,因此,在内部控制评审的程序方面,我们不追求形式上的全面,而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和业务特点突出重点。下面我只是简单介绍内部控制评审的三个步骤及其主要工作内容:

(1)内部控制调查:收集与组织分工、岗位责任及业务程序等相关的制度;访问会计人员、业务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找出关键控制点,以流程图的形式描述内部控制状况。

(2)内部控制健全性的评价:完整性评价。即各项内部控制的程序是否完整,尤其是关键控制点的设置是否达到要求.严密性评价,即各项内部控制之间的衔接是否紧密,有无相互矛盾或控制盲点的现象。合法性评价,是否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矛盾的地方。

(3)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测评:

确定测试样本的范围和规模;审阅相关的凭证、账簿及其它文件资料;根据测试结果,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通过内部控制评审,不仅为审计工作重点的确定提供依据,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提出内部控制改善建议,从源头上促进了管理工作的规范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2、银行账户控制评审案例

(第一阶段).公司成立初期,某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比较混乱,并且依靠内部力量长时间得不到有效解决。为此,审计部决定对这家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过程中,我们从银行账户入手,对银行账户的内部控制进行了测评。

首先,我们对照有关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编制了银行账户内部控制流程图;然后,我们依据流程图检查了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制度,并询问了财务部经理、会计和出纳,初步的印象是该公司的银行账户控制制度基本健全。在此基础上,我们收集整理了公司近三年的银行账户清单,并选定某一年度,对单笔10万元以上的收付款进行了抽查,结果发现了多个公司银行账户清单中没有列示的公司账户。审计人员就此顺藤摸瓜,总共查出未在账面反映的银行帐户10多个,涉及金额1亿多元,彻底查清了该公司多年来通过截留收入、虚计成本费用等方式私设“小金库”滥发奖金、账外投资和购置住房等严重违规问题。审计部把审计结果向公司常务董事会进行了专题报告,并建议公司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

内部审计范文第3篇

(一)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规定的内部审计准则框架

IIA的职业实务框架(PPF)于1999年6月经IIA董事会正式批准。PPF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强制性指南、实务咨询和发展与实务支持。

1.强制性指南,是指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不同的环境下,内部审计人员都必须使用的准则,它包括内部审计定义、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这是内部审计的职业基础。

2.实务咨询,是内部审计准则的第二个层次,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一个建设性的条款,目的是对新准则的解释和运用提供详细的建议;同时还包括一些新的信息,像IIA的内部审计准则公告(SIAS)和新近流行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关注项目、风险管理的细则、咨询性服务准则、信息的安全性服务准则等。

3.发展与实务支持,是指那些最近发展的实务,IIA往往以专题报告、研究报告、参考书籍、研讨会文集、教育培训项目等方式来推荐这些参考性意见。

在IIA所设计的PPF中,强制性指南属于第一层次,具有法定约束力。而在这一层次中,职业道德规范又居于最高地位;实务咨询为第二层次,具有指导性作用;发展与实务支持则是第三层次,仅供参考。

(二)中国的内部审计准则体系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体系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

1.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的基本依据。

2.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以下简称具体准则)。具体准则是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具体规范。

3.内部审计实务指南(以下简称实务指南)。实务指南是依据基本准则、具本准则制定的,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提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内部审计准则体系中的三个不同层次,具有不同的约束力和权威性。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体系的第一层次,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总纲,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定约束力。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执业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照执行。具体准则的权威性虽低于基本准则,但要高于实务指南,并有法定约束力;而实务指南是给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提供操作性的指导意见,不具有法定约束力和强制性,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

虽然《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未将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职业道德规范)纳入内部审计准则体系,但依照国际惯例,职业道德规范应作为内部审计准则框架的一部分,并在内部审计准则框架中居于最高层次,具有法定约束力。

二、内部审计准则之比较

(一)结构比较

我国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分为六章共二十七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说明制定基本准则的目的与依据、内部审计的含义及本准则的适用范围;第二章为一般准则,是关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任职资格和执业条件的一般要求,主要说明什么人可以担当内部审计的职责;第三章为作业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实地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主要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如何做好审计工作;第四章为报告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出具审计报告的基本要求,主要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审计结果如何出具审计报告;第五章是内部管理,主要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如何进行内部管理,如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等;最后一章是附则,主要说明基本准则的与解释权及实施日期。

由IIA的最新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SPPIA)可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言,主要提出内部审计的定义,该准则的适用范围,制订准则的目的,并简要介绍了准则的三个组成部分:1.属性准则,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特征;2.工作准则,说明内部审计工作的性质,确立了衡量内部审计业绩的质量标准;3.实施准则,是属性准则和工作准则在特定类型审计中的具体体现。上述的属性准则和工作准则应用于一般的内部审计服务,而实施准则则是针对特殊的审计业务或项目。此外,导言中还提到了准则的制订机构是IIA的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该委员会制定准则的简要过程及努力等。第二部分是属性准则,确定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所要具备的特征,覆盖了4个主题:1.目的,权力和责任;2.独立性与客观性;3.专业胜任能力与适当的职业关注;4.质量保证和改进。第三部分是工作准则,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指南,并提供衡量业绩的质量标准,可划分为7个主题:1.管理内部审计工作;2.工作的性质;3.业务计划;4.执行业务;5.交流结果;6.追踪过程;7.管理当局对风险的态度。第四部分是执行准则,是为某项特定的属性准则或工作准则的应用提供具体指南,涵盖内部审计的鉴证与咨询服务。第五部分为术语,对该准则中使用的若干词汇进行定义和说明。

从整体上比较我国的基本准则与SPPIA,可以认为SPPIA规定得更详细具体,而且充分反映了国际内部审计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其内容十分丰富,实际上包括了我国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大部分内容。

(二)基本内容的比较

1.内部审计的定义。我国基本准则是这样定义内部审计的: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SPPIA规定: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鉴证与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估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管理过程的有效性,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比较上述两种定义不难发现,二者对内部审计的目标、基本职能、性质等方面的理解有较大差异,这也恰恰体现了中外内部审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处于不同阶段和水平。西方国家的内部审计已完成从传统财务审计向经营审计的过渡,并开始向风险导向审计、战略审计转变,它们重视内部审计的咨询与服务功能,内部审计的目标也从服务于管理当局发展为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而我国仍处于从传统财务审计向经营审计过渡的阶段,所以内部审计的职能仍局限于监督和评价的传统职能,审计的重点是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计目标是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2.准则的适用范围。《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适用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全过程;适用于各类组织,无论组织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也无论组织规模大小和组织形式如何。

SPPIA导言中确定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各种法律和文化背景下的组织,而不论该组织的目的、规模及结构如何;适用于组织内部或组织外部的审计人员。

显而易见,若从地域范围上看,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当然只适用于中国领土范围内的组织,不具有国际性;而SPPIA则具有国际性,适用于各种法律和文化背景下的组织。但若撇开地域因素,二者具有一致性,都是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SPPIA导言中还提到:适用于组织内部或外部的审计人员,这实际上向我们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内部审计的主体是谁?依据SPPIA的理解,组织外部的审计人员也可充当内部审计主体,即可由组织外部的专业机构或人员提供内部审计服务。这正是西方发达国家20世纪90年代初兴起的内部审计外部化并进而从理论上拓展内部审计主体范围的最好写照,而我国则仅仅是在近两年才开始探讨内部审计外部化问题,并且仍只限于理论上的争论,尚未付诸实践。

3.目的、权力和责任。我国基本准则中对于内部审计的目的,没有专门规定,只在内部审计定义中提及。关于责任,基本准则的“一般准则”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表明内部审计对于建立质量控制制度、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负有责任。SPPIA的属性准则中首先提出了这一问题,规定内部审计的目的、权力和责任应正式写入IIA宪章,并与准则一道由董事会通过。

4.独立性与客观性。我国基本准则的“一般准则”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SPPIA的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工作应该是独立的,这就要求内部审计活动在确定内部审计的范围、实施业务和提交结果方面不受任何干扰。客观性是指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即内部审计师应该有公正的、不偏不倚的态度,并避免利害冲突。不仅如此,SPPIA还规定,如果独立或客观性实质上受到损害或看起来受到了损害,应将损害的细节向有关方披露。SPPIA认为,损害内部审计独立或客观性的情形有:①内部审计师应该避免评价自己以前负责主持的特定的经营活动,如果审计人员为自己在以前年度负责的一项业务提供鉴证服务,那么便可以认为客观性受到了损害;②对由总审计师负责的职能进行鉴证时,应该由内部审计以外的另一方进行监督;③内部审计师可以为曾负责过的经营活动提供咨询服务;④如果内部审计师提供咨询服务会对独立或客观性产生潜在损害的话,那么,内部审计在承接业务前应向客户说明。

很显然,我国的准则对独立与客观性的规定比较笼统和抽象,只是提到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没有具体解释什么是独立性,什么是客观性,也没有对损害独立性或客观性的情形予以列举,更没有说明发生损害情形后应如何披露。而SPPIA则从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含义出发,列举了损害独立性或客观性的几种可能情况并规定必须向有关方进行充分披露。独立与客观性在SPPIA中不算什么新概念,但他们却提供了特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微妙平衡。该准则虽然试图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在所有鉴证业务上不受干扰,但是总审计师的报告责任却可以是十分灵活的,以适应组织的不同形式和规模。

5.专业胜任能力与应有的职业关注。关于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我国的基本准则提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由此可见,我国内部审计准则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①必要学识。包括必须具备会计、审计及其他有关专门知识,这是对内部审计人员的最基本要求。②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要圆满完成任务,必须具备必要的业务能力,业务能力是要通过审计工作的实践逐步提高的。③熟悉情况。内部审计人员理应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熟悉本组织的情况也是内部审计人员优于外部审计人员的地方。④专业训练。由于审计理论日益更新,审计环境渐趋复杂,审计方法也不断进步,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内部审计人员需要接受后续教育,不断学习新知识,不断实践,以保证其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⑤交际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我国基本准则中也提到应有的职业关注,即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而我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对应有的职业关注是这样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业务时应具备一丝不苟的责任感,并保持应有的慎重态度。

SPPIA对专业胜任能力的解释是: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拥有知识、技能和其它必需的能力以履行自己的责任。在专业胜任能力方面,SPPIA提出了几项具体要求,包括:①如果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知识、技能或执行全部或部分业务所需的其它能力,那么总审计师应该获得应有的建议和帮助;②内部审计师应有足够的知识鉴别舞弊的证据,但并不是要求其具有以发现和调查欺诈为主要职责的审计师所具有的所有专业知识;③如果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知识、技能或执行全部或部分业务所需的其它能力,总审计师就应该减少咨询业务或获得应有的建议和帮助。总之,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拥有必要的能力,以职业的方式完成约定的目标,包括在鉴证业务中识别欺诈,但不应对发现所有欺诈承担责任。

关于应有的职业关注,SPPIA的解释是:内部审计师应该保持合理的谨慎态度和应有的关注,应有的职业关注并不意味着无过失。内部审计人员运用应有的职业关注时要考虑:①达到约定目标所需要的工作程度:②当实施鉴证程序时,事情的复杂性、实质性和重要性;③风险管理、控制及管理过程的适当性和有效性;④重大差错、不正当行为或不遵循的可能性;⑤与潜在利益相关的鉴证成本。内部审计师应对可能影响目标、经营或资源的重大风险保持警觉,但应有的职业关注并不要求所有重大风险都能被识别出来。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咨询业务期间运用应有的职业关注要考虑:①客户的需要和期望,包括业务的性质、时间安排与结果的交流;②完成目标所需工作的相对复杂性和程度;③与潜在利益相关的咨询成本。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准则中将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正式提出来,并视为专业胜任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与以前不重视内部审计部门与其它部门的沟通,不注重内部审计师与董事会、管理当局的人际协调关系的状况相比,有了重大突破。SPPIA也十分重视内部审计师的交际能力,并认为这是发挥内部审计师“高参”和“助手”作用、实现内部审计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这一目标的关键因素之一。相对而言,SPPIA对内部审计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职业关注规定得更为具体、细致。

总之,无论是专业胜任能力还是应有的职业关注,内部审计师都应该通过职业后续教育来提高自己的学识、技能和其它能力。

6.质量保证和改进方案。我国的基本准则中对于如何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提到: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此外,《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审计督导》中较详细地谈到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如何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督导人员实施督导的内容包括:①应确保审计人员明确审计目标和审计责任,并且有完成审计项目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②应确保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和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经营问题,制定可行的审计方案;③应确认审计人员按批准后的审计方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针对新发现的重要问题修订审计方案;④应复核审计人员所编制工作底稿的质量;⑤应确认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⑥应确认审计报告的可靠性,审计建议的可行性:⑦对被审单位提出的异议,应进行核实复查,并及时给予答复;⑧应确认审计目标实现的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重要问题;⑨应确认审计人员是否遵循审计准则的情况。

SPPIA规定:总审计师应该制订和保持一种涉及内部审计活动方方面面的质量保证和改进方案,并连续监控其效果。这项方案旨在帮助内部审计活动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并保证内部审计活动遵照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执行。这一过程要求:①对内部审计活动进行定期的自我评估,审查其业绩;定期由组织外部的独立审计师进行评估,至少每5年一次;②总审计师应将外部评估的结果报告给董事会;③当内部审计师的活动符合准则规定时,应对他们业务活动遵守了SPPIA的情况加以鼓励;④当内部审计活动未遵守SPPIA和职业道德规范,且这种不遵守影响到内部审计业务的总体范围或经营时,应该向高级管理者和董事会进行披露。

比较我国准则与SPPIA关于如何保证内部审计质量、加强监督指导的规定,可以发现其既存在着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是都要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在监督评价的内容方面有些也是一致的,如“审计活动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等,但在有些内容上则存在差异,且要求也各不相同。我国的基本准则实质上是要求对整个审计过程,从选定人员、制订审计方案到实施业务、审计报告等各个具体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督导,因而更加具体,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而SPPIA则侧重于从整体效果上进行保证和监督,更重视结果而非过程。最大的不同在于:SPPIA要求对不遵循准则的情况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者披露,我国准则中无此项规定。

三、小结

限于篇幅,笔者只对基本准则的“一般准则”所涉及到的内容与SPPIA的“属性准则”中的对应部分作了一些粗浅的比较。比较的目的是发现差异,寻找产生差异的原因,并力图借鉴和吸收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精髓,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内部审计准则,提升我国内部审计的职业化水平,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具体准则[Z].北京:2003.

[2]TheInstituteofInternalAuditors.TheProfesionalPracticesFramework.InternationalStandardsfortheProfessionalParcticeofInternalAuditing.

[3]DavidH.SinasonandDonaldE.TidrickNewStandardforInternalAuditing,InternalAuditing,MarchApril2001.

内部审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审计委托模式,高校,内部审计关系,独立性

我国高校内部审计是从1985年建立并发展起来的,内部审计作为国家审计体系的补充和延伸,在高校行使着内部审计职权,对高校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制止违法乱纪,杜绝浪费和提高办学效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据2005年国家审计署对18所中央部属高校2003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审计表明,违规和不规范收费现象严重,部分院校财务管理极度混乱,高校违纪违法案件不断被曝光,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事实证明,高校内部审计在某种程度上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导致这一结果最首要的原因表现为高校内部审计关系存在缺陷,致使高校内部审计独立性差,甚至丧失,从而导致审计失败。

一、高校内部审计现行机构设置下的审计委托模式分析

1998年我国机构改革后,审计署驻国家教委审计局被撤销,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划归教育部财务司管理。目前我国高校具体内部审计工作中有三种机构设置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在本单位财会部门设立审计机构,由会计主管领导;第二种模式是与纪委、监察部门合署办公,由纪委书记领导;此两种模式由于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四条已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必须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因此第三种模式,即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门与财会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处于平等地位,由单位主管财会的校长领导,是目前规模较大的本科院校中普遍采用的模式。与前两种模式相比,第三种模式下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虽然得到加强,但只是有所改善,而并非最佳模式。

审计委托的本质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财产所有者(审计委托人)委托审计人对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审计。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委托行为越来越复杂,当今社会的审计委托可分为直接委托模式和间接委托模式。从现行高校内部审计机构设置表面看,高校内部审计委托是典型的直接委托模式,无论上述三种机构设置中的哪一种,都表现为高校内部审计部门作为经济监督部门,受高校领导层委托,对高校内部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高校内部审计委托关系由审计委托人(高校领导层)、审计人(内部审计部门)和被审计人(经营者)三方构成。然而,透过表面现象看本质,我们不难发现,真正的高校内部审计委托模式却并不是这样,原因是高校领导层并不是高校直接财产所有者。当前我国高校资金来源主要是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学校自筹资金为辅,高校使用的主要资金性质属于国有,在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客观上存在着国家对高校经营者进行经济监督的必要,因此,高校内部审计委托主体应该主要是国家而不是学校。高校领导层和国家之间是一种转委托的关系,高校领导层充当了审计委托人的角色,是一种间接委托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高校内部审计关系人由传统的三方变为四方,即,财产所有者(国家)、审计委托人(高校领导层)、审计人(内审部门)和高校经营者。其审计委托关系的本质是国家将对审计人(内审部门)的选聘权委托给高校领导层,由高校领导层选聘并将审计监督权委托给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高校经营者进行审计监督。

二、间接委托模式下高校内部审计关系缺陷分析

审计委托是审计关系形成的基础,审计关系又是审计关系人决策行为的深层原因。在间接委托模式下,高校领导层只是高校财产所有者—国家的审计委托人,真正直接的审计委托人是国家。高校内部审计监督是通过财产所有者(国家)先将对内部审计机构的选聘权委托给审计委托人(高校领导层),再由审计委托人(高校领导层)将审计监督权委托给审计人(内部审计机构)来完成的。此时审计关系由原先的一层关系变为两层关系,内部审计部门与高校领导层之间是直接的委托关系,而内部审计部门与国家之间是转委托关系。此时,无论国家和高校领导层,还是高校领导层和内部审计部门之间等都存在风险,具体表现为:

(一)国家与高校领导层之间审计关系分析

在间接委托模式下,内部审计部门对高校经营者的审计监督首先是代表高校领导层的利益,通过高校领导层的利益来体现国家的利益。国家的利益要得到维护,不仅要求高校领导层能充分代表国家的利益,而且还必须能采取恰当的方式将国家的利益要求传递给内部审计部门,而事实上高校领导层与国家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高校经营者违规经营损害国家利益,往往并不一定损害高校领导层自身利益,相反高校领导层若和经营者合谋还可能从中受益。因此,在利益传递过程中,高校领导层只把共同利益传递给内部审计部门,致使高校内部审计部门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逐渐模糊,导致审计失败,造成国家利益损失。

(二)高校领导层与内部审计部门之间审计关系分析

国家将对内部审计部门的选聘权委托给高校领导层,高校领导层就掌握了内部审计部门的生杀大权,此时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受控于领导层,行为受到领导意志的左右,在顺者昌,逆者亡的现实强制下,复杂的人际关系和人情顾虑,影响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进程,使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受到极大打击,内审人员迫于压力出具不清洁审计报告,致使高校内部审计失败。

(三)高校领导层和高校经营者之间审计关系分析

高校领导层和高校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在某些条件下高校领导层的利益不仅不会因经营者的违规经营受到影响或者损害,而且还可能从与经营者的合谋中受益,此时,高校领导层不仅不会干预和阻止经营者的行为,而且还会和经营者串通一气,利用手中的职权,干涉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出具不清洁审计报告,掩盖经营者的违规行为,致使审计失败。

(四)高校经营者与内部审计部门之间审计关系分析

高校经营者与内部审计部门之间的审计关系是根本对立的,因此在直接委托模式下,高校经营者要想违规经营不被查出,只有采用各种手段贿赂内部审计人员,使之与其合谋。而在间接委托模式下,由于高校领导层和经营者之间存在共同利益,使得经营者在寻求与内部审计人员合谋时,除了可以直接贿赂内部审计人员外还可以利用高校领导层对内部审计人员的权力,对内部审计人员施加压力,干涉内部审计人员审计行为,大大降低了贿赂成本,从而更易迫使内部审计人员与经营者合谋而使审计失败。

经过上述分析可见,在间接委托模式下,由于高校领导层这个审计委托人的出现,致使高校内部审计关系变得越为复杂,而且这种审计关系缺陷直接导致的结果是内部审计机构丧失审计独立性,而致使审计失败。

三、建议措施

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灵魂,高校内部审计是否具有独立性,是解决高校内部审计失败的瓶颈问题。根据上文分析,可以看出高校内部审计独立性主要表现在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上,即要求内审机构在人员、工作、经费和福利等方面应独立于被审计部门和领导层,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被审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和人员的干涉,以体现审计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为保证高校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笔者认为高校应该借鉴企业内部审计建立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领导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由独立董事代表所有者监督和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内部审计部门作为独立董事的一个办事机构,直接处于独立董事的领导之下,对独立董事负责的方法。建议我国高校组建由上级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和高校联合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作为高校内部审计的领导机构,内审部门在机构、人员、工作、经费和福利上直接隶属于审计委员会,使内部审计部门完全脱离经营者和管理层的制约,其工作只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最大限度的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和管理职能。

在高校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将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这无论从实质上和形式上都将大大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从而可以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为高校健康有效的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张文斌.不同审计委托模式下审计合谋的博弈分析[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5,(1):23-27.

[2]蔡秋玉.我国内部审计的制度缺陷与重建[J].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3,(7):29-31.

[3]肖章大.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外部化问题的分析研究[J].事业财会,2006,(6):49-51.

内部审计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内部审计;职能;经济监督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内部审计的理论框架需要重构,内部审计的业务范围需要拓广,因而,对于内部审计的研究,又重新成为一个比较热门的领域。

一、内部审计的职能并非一成不变

职能是由事物本质所决定的一种内在功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和人的思维能力的进步,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会进一步深化和延伸,这种认识上的深化和延伸同时也会揭示事物的潜在职能,也就会改变事物现有的职能。内部审计的职能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管理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变化。

内部审计的职能是由内部审计自身的条件和所处的外部环境所决定的。以西方内部审计为例,在内部审计发展的三个阶段上,内部审计具有不同的职能。现代内部审计产生的初期,由于生产规模的扩大,企业经营层次的增多,企业管理当局更加关心分支机构编写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企业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希望对内部所属各级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内部审计主要是进行查错揭弊的合理性财务审计。此时内部审计的职能以监督为主。

20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变革和经济国际化的蓬勃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为了立于不败之地并不断发展,迫切需要加强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对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一切因素都要进行深入分析和科学评价。在这一背景下,西方企业内部审计突破了传统的财务审计范畴,广泛开展了内部控制制定审评,并逐步开展经营审计,将提出改进经营活动的建议作为工作重点,内部审计的评价职能全面体现。

20世纪60~70年代以来,伴随着经济的增长,西方国家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例如环境污染、能源危机、社区关系紧张、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和恶化直接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使得企业不得不开始审视自己的社会价值和社会责任。他们认识到,只有履行好自己的社会责任,才能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并可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以获得持续的发展。因此,内部审计部门又积极开展了社会责任审计,对企业履行保护环境、节约使用能源等方面进行评价,通过评价,对从经营决策到经营结果和效果的全过程都开展了审计,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服务,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促进企业长期健康、稳定地发展。这时,内部审计的评价职能就越来越突出,正如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50年布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所明确指出的“内部审计是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评价活动。”

二、关于内部审计职能的几种观点

现代企业制度下内部审计的职能,既不同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内部审计,也有别于西方国家内部审计,已成为一个新的理论热点问题,在有关的内部审计研讨会上,在有关的文章专著中,各位专家学者以及实务工作者们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职能论。认为内部审计只有经济监督职能。

2.二职能论。认为内部审计具有经济监督职能和经济评价职能。

3.三职能论。认为内部审计具有经济监督职能、经济鉴证职能、经济评价职能。

4.多职能论。认为内部审计具有经济监督、经济管理、经济评价、经济鉴证等职能,除此之外,还有将服务、咨询等也归结为内部审计职能的观点。

三、现代企业制度下内部审计职能之我见

1.经济监督职能是内部审计最基本的职能

经济监督职能是指以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为评价依据,对被审对象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以便衡量和确定其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是否正确、真实,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合理、有效,检查被审对象是否履行其经济责任,有无违法违纪、损失浪费等行为,追究或解除其所负经济责任,从而督促被审单位纠错防弊,遵守财经纪律,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现代企业由于经营规模的扩大,经营业务的日趋复杂,经营方式的多样化,管理层次的多级化及生产经营地点的分散化,使各管理当局面对纵横交错的生产经营系统,不可能事必躬亲地直接控制各生产经营环节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这就客观上需要有健全的审计监督机制,监督企业所属各经济责任承担者按既定的目标、方针、政策、制度、计划、预算等的要求认真履行其承担的经济责任,并揭露违法违纪、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损失浪费以及经营管理中的弊端,达到加强企业控制、严肃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的目的。内部审计的这种监督职能是内部管理科学的需要,来自企业内部的压力。

从1983年建立内部审计以来,我国一直强调内部审计的监督是双向监督,内部审计既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对企业保证国家财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又要站在企业的立场上,对企业其它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监督。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政府的职能已发生根本的转变,从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干预企业的经营转变为通过宏观调控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既然政府已将自主经营的权力还给了企业,那么,也就不应该再要求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代表国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过去强加给内部审计的双重身份,严重妨碍了内部审计的健康运行和发展。

事实证明,要求内部审计站在国家的立场上监督企业,内部审计作为加强国家对企业审计监督的补充手段来看待是对内部审计监督职能的不适当定位,不符合内部审计的特点。因为随着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扩大,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一个企业要设置哪些机构,配备什么样的人员,应该服从于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和战略目标的要求,而不应该是外部的强制要求。这些年来,在为数不少的企业,内部审计迟迟未有建立,或者建立后也未得到主要领导的重视,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恐怕与此有关。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审计监督体系的健全,特别是社会审计力量的增强,内部审计代表国家监督企业的职能将逐步由社会审计来代替,即社会审计人员作为独立的第三者对企业经营业务的合法性、对企业出具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性予以鉴证。内部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主要是站在企业立场上,为企业有效经营、健康发展服务。

2.经济评价职能已显得越来越重要

经济评价职能是由经济监督职能派生出来的另一种职能,现代企业的内部审计,评价职能已显得越来越重要,内部审计要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基础上以履行评价职能为主。经济评价就是通过审核检查,评定被审单位的计划、预算、决策、方案是否先进可行,经济活动是否按照既定的决策和目标进行,经济效益的高低优劣,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西方国家的内部审计是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而发展的,在西方企业中,特别是一些大型的企业、跨国公司,都自觉自愿地设置了内部审计,并对其工作条件、人员素质予以高度重视。西方人认为,内部审计是“组织内部审核经营业务的独立评价活动,它是一种管理控制,其作用是衡量评价其他控制的有效性”。大型企业离开了内部审计,最高行政领导人对所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企业既定方针、计划、程序的执行程度就难以知晓,就成了聋子和瞎子。内部审计协会(ILA)在其的《内部审计责任书》中也认为:“内部审计是在组织内检查各种业务活动以向管理部门提供服务的独立评价活动,是一种通过计量和评价其它控制的有效性来发挥作用的控制。”

3.内部审计不具有经济鉴证的职能

所谓鉴证,是指鉴定和证明。鉴证最大的特点是由当事人以外的独立的第三者履行。因为独立的第三者,既与审计事项的委托人没有利害关系,也与被审事项的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这样的鉴证工作才具有客观公正性,鉴证结果才能使人信赖。而内部审计机构从企业这个主体来讲,并非第三者,它作出的鉴定最多只能是一种“自我鉴定”,其客观公正性是极其有限的,对外是难以让人信服的。

有观点认为,内部审计对企业所属各级组织进行审核,作出审计结论,是一种鉴定,只不过内部审计的鉴证职能对外无效,但对董事会下属的各级组织仍是有效的,因而内部审计有经济鉴证职能。对这种观点,笔者不同意,理由有三个:

(1)内部审计中,审计执行人(内部审计人员)和审计委托人(董事会)不是毫无利害关系,而是上下级关系,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聘用与被聘用的关系。